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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龙守仁与曾凯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守仁,曾凯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870号原告:龙守仁,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先军,系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光科,系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曾凯麟,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吕广萍与被告凯里市京华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守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龙守仁负担。审判员  佘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