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7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傅巍与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巍,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678号申请执行人:傅巍,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傅巍与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318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慧钱款人民币51,182.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