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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周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秦国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邵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国权,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敏,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左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左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左飙,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薇,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左飙、王薇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