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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在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XX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将军路和蟠龙路等地,盗窃香烟和笔记本电脑、摩托车等物,共计价值4495.3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XX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将军支路某门市外,趁该处无人之机,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手段进入门市内,将门市内1部价值1054元的三星牌Q470-QS01型笔记本电脑和价值1127.31元的若干香烟盗走。(二)2016年8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XX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蟠龙路东渡桥头蟠龙路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服务中心附近的1辆价值2764元的飞肯牌FK-150e型摩托车盗走。另查明,本案经他人检举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公安民警对正在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服刑的被告人XX进行讯问后并于2017年4月5日对其刑事拘留,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X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材料,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检举材料,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价格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幅度内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XX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其予以退赔。据此,根据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2181.31元、退赔黄某某经济损失27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孔令明人民陪审员  吴岭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