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熊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熊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沙洲电力货运区。法定代表人:龚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熊挺,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熊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13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熊挺确认结欠汇通公司货款421224.90元。汇通公司同意熊挺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前述货款。二、若熊挺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汇通公司可就熊挺欠款金额421224.90元加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21224.9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再扣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熊挺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计3734元,由熊挺负担。该费汇通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熊挺于2017年1月20日前直接给付汇通公司。因熊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汇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24958.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目前被执行人熊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熊挺名下号牌为苏F×××××和苏J×××××的车辆,亦未查获被执行人熊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汇通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3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