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京尊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尊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催2号申请人:南京尊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南京尊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尊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人为上海汉霸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务鸣电气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20,21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尊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190元,由申请人南京尊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袁蔚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告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