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庞德荣与陈新华、泮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德荣,陈新华,泮峰,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德荣,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泮峰,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彭新刚,总经理。上诉人庞德荣因与被上诉人陈新华、泮峰、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德荣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庞德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德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上诉人庞德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