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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龙会民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会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刑初172号自诉人:龙会民,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自诉人龙会民指控被告人林芃合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且自诉人龙会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因此,其指控被告人林芃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龙会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薛银标审判员  刘廷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