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0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陈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11号。负责人顾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辉,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本金12494.62元,利息2648.97元、滞纳金2857.28元,合计19000.87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9日),并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2494.6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