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海义与王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义,王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国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义与被执行人王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9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国江在宁城农村商业银行一肯中支行账户为622976055110****208内的存款3036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