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与高瑞泉、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高瑞泉,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413号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鄄城县陈王路东交通局家属院。法定代表人:李民,总经理。被告:高瑞泉,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79号。法定代表人:韩卫华,总经理。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瑞泉、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瑞泉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东劳人仲案裁字【2016】第292号仲裁裁决书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据此本案应并入先立案的原告高瑞泉诉被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0503民初1392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