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杨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杨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87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邓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杨康,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杨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杨康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杨康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