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柴大根与葛德英、柴秋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大根,葛德英,柴秋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416号原告:柴大根,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葛德英,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柴秋明,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柴大根与被告葛德英、柴秋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柴大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大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