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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柴大根与葛德英、柴秋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大根,葛德英,柴秋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416号原告:柴大根,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葛德英,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柴秋明,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柴大根与被告葛德英、柴秋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柴大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大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