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丁春莲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莲,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丁春莲,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丁春莲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