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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彬与乔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王培印,丁淑珍,乔颖,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884号原告:孙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印,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丁淑珍,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乔颖。被告:王艳。原告孙彬与被告王培印、丁淑珍、乔颖、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乔颖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彬撤回对乔颖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