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彬与乔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王培印,丁淑珍,乔颖,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884号原告:孙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印,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丁淑珍,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乔颖。被告:王艳。原告孙彬与被告王培印、丁淑珍、乔颖、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乔颖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彬撤回对乔颖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