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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许宣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许宣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3504号原告:许鹏飞,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许宣文,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许鹏飞与被告许宣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宣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宣文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许鹏飞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骆 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