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徐大利、徐大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徐大利,徐大明,魏琳娜,徐定学,芦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8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与青年路交汇处。负责人孙坤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明、贺从亮,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徐大利,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大明,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魏琳娜,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定学,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芦纪香,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大利、徐大明、魏琳娜、徐定学、芦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3月10日本院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委托代理人王磊明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徐大利、徐大明、魏琳娜、徐定学、芦纪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5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徐大利家中执行,未发现徐大利下落,据悉徐大利为躲避债务长期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2017年7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