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齐、王红霞、王九雄、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齐,王红霞,王九雄,王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67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忠,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佩,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韩齐,女。被告:王红霞,男。被告:王九雄,男。被告:王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齐、王红霞、王九雄、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起诉至我院,后因上述被告下落不明,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齐、王红霞、王九雄、王凯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