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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烟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璐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璐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811号原告:烟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系海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璐晶,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璐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衣春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