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映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映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映辉,曾用名吕晨晖,男,1995年8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昆明市东川区人,无业,住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映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金虹、被告人吕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0日凌晨3时30分,被告人吕映辉醉酒后驾驶云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东川区凯通北路大众4S店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4.3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映辉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映辉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映辉三个月到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映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信息查询、盗抢汽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书、协议;证人吴某、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昆锦司[2016]毒检字第190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16]临鉴字第907号)、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鉴定聘请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昆东公司[2016]毒检字第390号)、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吕映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映辉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映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映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映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母顺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