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解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1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解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为4107.6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法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24执7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郝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