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洪娜与盛敏珍、盛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娜,盛敏珍,盛培,盛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519号原告:洪娜,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天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敏珍,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盛培,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盛念,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娜诉被告盛敏珍、盛培、盛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娜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娜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