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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洪娜与盛敏珍、盛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娜,盛敏珍,盛培,盛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519号原告:洪娜,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天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敏珍,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盛培,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盛念,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娜诉被告盛敏珍、盛培、盛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娜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娜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