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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石兴、董金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石兴,董金广,徐维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异4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石兴,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系衡水天利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董金广,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徐维起,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利害关系人张石兴于2016年10月14日对本院作出的(2002)衡执字第190-1号民事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6)冀11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石兴的异议请求。张石兴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执复17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冀11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石兴提出执行异议称:1、执行裁定书裁定徐维起参加执行是错误的。徐维起不是法人代表,他没有权利代表公司处理公司财产;2、执行裁定书确认以2003年的评估价抵顶欠款并确认归董金广享有是错误的;3、执行裁定书将武集用(2000)字第0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名下的部分土地(6.74亩)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为406162元抵顶欠款385000元,余款21162元至今未作处置属不当行为。未公开拍卖,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该宗土地的实际占有人,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优先购买权,实属不当。利害关系人自2001年4月至今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宗土地。故该执行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4、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集用(2000)字第006号土地证上割下的一块土地,土地面积6.74亩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董金广享有。董金广2003年12月31日就办理了(2003)6546号国用土地证,而土地证使用者却是陈义合,而不是董金广享有,实属乱法;5、2004年9月20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李希平、朱跃林,执行笔录记载(有原执行笔录复印件随上)本院在清场过程中,发现2000年06号土地证与2000年08号证有部分土地重叠,致使03年6546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6.74亩)与2000年08号证上的土地有重叠现象,所以本院给你清场中的工作搁置下来,今天正式通知你,这不是法院执行工作范围当中的事。希望你行使你的权力,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后,本院再继续执行工作。利害关系人认为(2002)衡执字190-1一案仍在执行中,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董金广诉徐维起、武邑县中兴蔬菜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2002)衡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徐维起分四批偿还董金广工程款38.5万元,武邑县中兴蔬菜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兴蔬菜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武集用(2000)字第006号的部分土地及房产评估作价406162元进行拍卖,2003年10月14日拍卖行刊登拍卖公告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申请人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愿意以评估价406162元接收以上财产(被执行人的欠款本金385000元,违约金27295.35元,共计412295.35元)。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将该房产及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董金广,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2)衡执字第190-1号民事裁定书,将座落于武邑县106国道南侧的土地(四至为东邻厂内水泥公路,南邻镇经委征地,西临经委征地,北临京大路附道路沟,该土地东西长37.5米、南北西边长107米、南北东边长132.7米,总面积4494.5平方米合6.74亩)的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办公室的建筑面积195平方米,厨房建筑面积40.8平方米,厂棚总建筑面积1202.5平方米)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董金广享有。因陈义合系董金广的债权人,该房产及土地直接过户到陈义合名下,武邑县土地局为陈义合颁发了武国用(2003)字第6546号土地证。本院执行人员2004年在执行清场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武集用(2000)字第006号土地证与姜桂枝个人名下的武集用(2000)字第08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有重叠现象,致使从006号证上割下注册到陈义合名下的武国用(2003)字第6546号土地证与姜桂枝名下武集用(2000)字第080号证上的土地有重叠现象,向申请执行人董金广释明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后第6546号土地证的权利人陈义合对土地证重叠问题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过程中,武邑县政府答辩称:经武邑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实地勘测与丈量和查阅批地卷宗得知武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姜桂枝发放的武集用(2000)字第080号土地使用证与申请人(陈义合)第64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重叠现象,根本不存在申请人(陈义合)在复议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人无法行使土地使用权。另附勘测人签字的勘测图一份,表明三证不存在重叠现象。另查明:本院2002衡中法执字190号执行案件已于2006年3月10日结案。本院认为:一、关于徐维起能否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问题,徐维起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本院依法将其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并无不当。二、关于张石兴异议称其所提执行裁定书以评估价抵顶欠款、余款未作处置等问题,根据查明情况,执行中以物抵债的评估价406162元尚不足抵顶被执行人的欠款本金及违约金41.229535万元,不存在剩余款项未处理的问题。且张石兴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其不具备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其该项异议请求不应支持。三、关于张石兴所提异议称其是争议土地的实际占有人的问题。经询问张石兴,其不能提供对争议土地拥有实体权利的土地证书或其他购买证据,其主张与被执行的土地有利害关系,无证据证明,不应支持。四、关于张石兴所提异议称董金广2003年12月31日就办理了(2003)6546号国用土地证,而土地证使用者却是陈义合,而不是董金广享有的问题。经调阅(2002)衡执字第190号民事卷宗,其执行笔录记载:陈义合是董金广的债权人,武国用(2003)字第6546号土地证直接注册到陈义合的名下。五、关于张石兴所提异议称本院未对该土地进行公开拍卖,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剥夺了他的优先购买权问题。(2002)衡执字第190-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被执行土地已公开进行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张石兴主张对争议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六、关于张石兴所提异议称涉案土地存在三证重叠的问题。经调阅(2002)衡执字第190号民事卷宗,河北省武邑县政府行政复议答辩状及附图显示,不存在土地证重叠现象。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经调阅(2002)衡执字第190号民事卷宗,本案已于2006年3月结案,异议人于2016年10月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八、关于张石兴所提其他有关违法执行的问题,不是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其异议理由不能获得支持。综上所述,张石兴所提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石兴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振洪审判员  李淑华审判员  陈福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信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