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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欣吟申请马长红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欣吟,马长红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特79号申请人李欣吟,女,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长红,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李欣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李欣吟称:2017年6月7日,李欣吟与马长红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马长红向李欣吟借款5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6日止。2017年6月7日,李欣吟与马长红签订汽车抵押合同1份,约定马长红以其所有的浙A×××××号汽车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的借款本金等。当日,马长红向李欣吟出具收到借款5万元的收条1份。2017年6月7日,马长红将其浙A×××××号五菱牌汽车1辆在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李欣吟。后该车辆一直停放于杭州市萧山区。借款期限届满,经李欣吟多次催告,马长红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申请,要求准予拍卖、变卖马长红的浙A×××××号五菱牌汽车,李欣吟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马长红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本院在受理本案李欣吟向马长红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外,同时又受理卢李旭向钟幼琴等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经查,钟幼琴等人明确表示并未向卢李旭借款,所谓的借款协议、收条均系虚构。该系列案件借款、办理抵押登记基本在同一时间,所抵押车辆均系老旧车辆,均涉嫌虚假诉讼,应当将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欣吟关于准予拍卖、变卖马长红的浙A×××××号五菱牌汽车,李欣吟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雨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