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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刘四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被执行人:刘四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与被执行人刘四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四匀下落不明,经查其无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四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不能执行,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周新约谈,告知本院穷尽调查后的结果,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