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丽华,刘晓西,叶勇,詹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叶丽华,女,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刘晓西,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勇,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詹双华,男,1969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丽华、刘晓西、叶勇、詹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丽华在青田县船寮镇姜岙35号房屋,无审批手续和相关的不动产产权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晓西、叶勇、詹双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