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与蒋发春、吉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239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蒋发春、吉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723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文第十五页第十七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更正为“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原文第十五页第十八行“原告(反诉被告)蒋发春”更正为“被告(反诉原告)蒋发春”。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