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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与蒋发春、吉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239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蒋发春、吉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723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文第十五页第十七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更正为“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原文第十五页第十八行“原告(反诉被告)蒋发春”更正为“被告(反诉原告)蒋发春”。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