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曹森与王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森,王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231号原告曹森,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王学文,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森与被告王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