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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曹森与王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森,王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231号原告曹森,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王学文,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森与被告王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