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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付保刚等10人与张永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保刚,陈俊兵,付艳东,付辉,付艳朋,付艳勇,陈俊杰,陈俊山,付艳标,付丙杰,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付保刚,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方里镇苏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8909175513申请执行人陈俊兵,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907205512申请执行人付艳东,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9010155535申请执行人付辉,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205199779申请执行人付艳朋,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806065514申请执行人付艳勇,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008205551申请执行人陈俊杰,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803255515申请执行人陈俊山,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610095551���请执行人付艳标,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806205513申请执行人付丙杰,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8712205539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方里镇张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7110245539本院在执行付保刚等10人申请张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张永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庆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