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挺与许道敏、梁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挺,许道敏,梁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162号原告:林挺,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更,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被告:许道敏,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梁玉琴,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林挺与被告许道敏、梁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挺撤回对被告许道敏、梁玉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林挺负担。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伍美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