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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葛兰华、唐礼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兰华,唐礼贵,郑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葛兰华,男,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唐礼贵,男,1961年5月7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郑先翠,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关于葛兰华与唐礼贵、郑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唐礼贵、郑先翠于2016年4月21日前给付郭兰华372200元。因唐礼贵、郑先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兰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唐礼贵、郑先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给付葛兰华372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483元。经查明,唐礼贵、郑先翠从2016年4月起,每月已向葛兰华支付2000元至2017年7月,即32000元。双方于2017年8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唐礼贵、郑先翠从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葛兰华2800元至清偿之日;执行费5483元由唐礼贵、郑先翠承担,但因葛兰华未扣除已付32000元所产生的执行费480元,应从执行案款340200元中扣除,即339720元。被执行人唐礼贵、郑先翠交纳了执行费54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云0625执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唐礼贵、郑先翠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郭兰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贾云友审 判 员  李增祥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