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123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丁某某诉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7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