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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123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丁某某诉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7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