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爱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魏爱女,女,汉族,1945年1月12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吴书博,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爱女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刑初198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魏爱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刘某是如何办到上诉人的离婚证的,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且刘某补办的结婚证是非法取得,应认定无效,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刑事裁定,并追究刘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爱女诉刘某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不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魏爱女的自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