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8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刘怀亮、潘求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怀亮,潘求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南方苑酒店I#综合楼8段501、502房。负责人:匡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利,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亮,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艳,广东爵桦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求亮,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怀亮、潘求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8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经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怀亮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未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陈 云 峰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文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