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莹莹、韩桂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莹莹,韩桂珍,武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264号申请人:李莹莹,女,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韩桂珍,女,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申请人:武振鹏,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李莹莹、韩桂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振鹏所有的鲁N×××××号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李莹莹、韩桂珍以现金6000元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莹莹、韩桂珍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振鹏所有的鲁N×××××号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莹莹、韩桂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冈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