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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万秀梅万某诉郝庆伟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梅万某,郝庆伟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856号原告:万秀梅万某,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六户镇巨昌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152224196910196529×××被告:郝庆伟郝某,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六户镇*户村,现住突泉县。原告万秀梅万某与被告郝庆伟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万秀梅万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秀梅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梅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万秀梅万某负担。审判员 吴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菲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