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保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保仁,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保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