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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爱丽、王胜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丽,王胜贤,崔秀美,王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丽,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王胜贤,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崔秀美,女,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王菲,女,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爱丽与被执行人王胜贤、崔秀美、王菲侵权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1923号,执行标的112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胜贤、崔秀美、王菲发出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王胜贤交来案款11212元;2017年8月2日,本院将11212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