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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采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采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951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采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309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3245579215。经营者:钱奕。被告:上海阅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658I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46D6B。经营者:章茜。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采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阅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680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