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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秀琴与杜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琴,杜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495号原告:闫秀琴,女,1975年05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被告:杜云龙,男,1993年0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闫秀琴与被告杜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秀琴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秀琴负担。审判员  李戍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