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秀琴与杜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琴,杜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495号原告:闫秀琴,女,1975年05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被告:杜云龙,男,1993年0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闫秀琴与被告杜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秀琴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秀琴负担。审判员 李戍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