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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子龙与被告刘丰、赵奎、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龙,刘丰,赵奎,李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648号原告:张子龙,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刘丰,男。被告:赵奎,男。被告:李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龙与被告刘丰、赵奎、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张子龙预交),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子龙志负担。审判员  范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