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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晋0303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