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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宋晓瑞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宋晓瑞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号。负责人:高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瑞,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河北衡水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风雷,被上诉人宋晓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已查明涉案车辆原系陈冉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现仍登记在陈冉名下,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4467号判决中显示,涉案车辆存在抵押权,故应通知权利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怡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