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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凯、王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王昂,苏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赵凯,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王昂,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苏珍珍,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凯与被执行人王昂、苏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