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吕南与武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南,武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570号原告:吕南,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装,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外环南路10号。主要负责人:李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1000号。主要负责人:王霄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南与被告武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南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