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守见与卢彩云、赵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见,卢彩云,赵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39号原告:曹守见,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彩云,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赵圆圆,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见与被告卢彩云、赵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