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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守见与卢彩云、赵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见,卢彩云,赵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39号原告:曹守见,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彩云,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赵圆圆,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见与被告卢彩云、赵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