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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喜玲与苏建峰、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玲,苏建峰,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885号原告:刘喜玲,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苏建峰,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李红霞,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刘喜玲与被告苏建峰、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喜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建峰、李红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玲撤回对被告苏建峰、李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喜玲负担。审 判 长  徐 昕审 判 员  王建成人民陪审员  王万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