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智焮与李振轩、杨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焮,李振轩,杨佩,李清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杨智焮,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振轩,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佩,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振轩之妻。被执行人:李清坡,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智焮与被执行人李振轩、杨佩、李清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振轩、杨佩、李清坡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智焮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豫0185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佩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砖路128号院12号楼2单元3层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94,丘号:07963574号)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杨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河南鑫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2095935元。现依申请执行人杨智焮申请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佩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砖路128号院12号楼2单元3层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94,丘号:07963574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