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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兴军、毛桂芝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兴军,毛桂芝,毛振升,毛振明,毛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15-2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毛兴军。被告毛桂芝。被告毛振升。被告毛振明。被告毛冬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毛兴军、毛桂芝、毛振升、毛振明、毛冬冬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书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