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星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叶星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94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雅琼,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星利,女,汉族,农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星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成珊珊 来源: